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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搬运公司用裁定补正遗漏的判决书主文,不违反民诉法规

作者: 时间:2020-08-21 14:35

【裁判要旨】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说明 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其实不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友林,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命 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贞荣,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鸣,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龙,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刚,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禾,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人民塘4组。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5层。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石友林、翁贞荣因与被申请人黄鸣、赵龙、邓禾及原审被告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友林、翁贞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裁定形式补正遗漏的判决主文,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对遗漏的“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进行补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系遗漏的判决主文,而犯科律规定的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补正的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据以改判的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系无效的证据。1.二审法院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收费清单》程序违法。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内设部门无权代表该局出具证据。2.二审法院调取的《收费清单》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中土地出让的相关问题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相关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换协议(一)》(以下简称《变换协议一》)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一审庭审质证时,各方当事人对该复函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黄鸣、赵龙和邓禾对证据内容也没有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再次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调查取证不当 。3.《收费清单》作为改判依据适用错误。《收费清单》显示征收47604597.29元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是土地用途变换及相应的计算公式,而二审法院却将土地用途变换的征收依据错误地适用为土地年限调整的征收依据及相应的计算公式,事实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指出,土地年限调整与土地用途变换而计收土地出让收入是两个差另外 计算公式。增加年限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增加的年限。”案涉土地实际上因为“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转变 ”而加收的土地出让收入被二审法院归结为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增加”才导致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认定错误。其次,股权转让前因土地整合,新增出让土地1106.26平方米,导致住宅、商业、农贸用地面积发生转变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转变 导致原有出让面积内不同 用途的土地面积构成发生了转变 ,从而发生了土地用途变换。4.二审法院认定:“英华公司将本应无偿移交的案涉规划公建配套农贸市场归属公司自行打点 后, 正规上海搬家公司搬家专业,上海大众快捷搬迁公司搬场更放心 www.3op.cn,案涉土地用途发生素质 变换”,将土地用途与经营打点 方式混为一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未查明土地用途及土地用途变换的事实。本案“英华公司将本应无偿移交的案涉规划公建配套农贸市场归属公司自行打点 ”,这与土地用途不存在任何关系,无论是政府打点 还是英华公司打点 ,并没有改变农贸市场的本能机能和定位,打点 主体和方式的转变 并不是 土地用途变换。5.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用地一直采取 2007年《成都市规划打点 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要求的指标,从未发生改变”错误。对于47604597.29元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案涉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还是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关键是看案涉土地面积及规划设计条件转变 的时间点。实际上,2004年与1995年《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比 ,案涉土地规划面积由原4200.02平方米调整为5411.81平方米,增加1.8亩;案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转变 发生在2007年。上述转变 的时间点均发生在2010年12月16日《关于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前。2004年9月23日与2007年11月9日的《成都市规划打点 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比 ,土地规划容积率和绿化率有调整,由2004年的不大于4.0变换为2007年的容积率不大于4.4;绿化率由2004年的不小于25%变换为2007年的不小于15%。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相关事宜的复函》第一条中的相关内容。导致未能正确认定国土部门要求英华公司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原因系股权转让前案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转变 、面积增加1.8亩且不同 用途土地面积进行调整,是土地使用条件的改变,而股权转让前黄鸣、赵龙和邓禾未缴纳过任何因规划条件和面积增加及不同 用途土地面积进行调整而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