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搬场最高法:依法确认掩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2)
作者: 时间:2020-08-21 09:35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利率过高跨越 债务人的承受手段时,违约风险就会提高,呆坏账比例、追债本钱 都会提高,从经营上讲会导致资金周转率降低,利率过高对资金供给方也并不是 都是好事。”王卫国体现,应寻找利率的合理区间,使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
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
我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据了解,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正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掩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跨越 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掩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跨越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掩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跨越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